(2017)甘08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孟冯全与冯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冯全,冯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孟冯全。被执行人:冯兴旺。申请执行人孟冯全与被执行人冯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02民初47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兴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孟冯全货款1618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兴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在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八里村磨平社注册的平凉宜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在草峰镇祁段村冯河社33号注册的平凉市崆峒区盈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无业务和收入,名下虽有甘LG80**号车辆一辆,但无法控制,我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冯兴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报公安机关临控。由于申请执行人孟冯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兴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孟冯全发现被执行人冯兴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吴 岱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