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运泽与马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运泽,马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713号原告:庞运泽,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5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原告妻子),住西峡县,特别授权。被告:马娟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西峡县。原告庞运泽与被告马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庞运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利息6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本息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被告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确切地址,且不同意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运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退还原告庞运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本审 判 员 王 帆人民陪审员 郭书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大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