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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李晓明、王春芝、赵峰、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李晓明,王春芝,赵峰,赵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住所地大安市。法定代表人:付振海,职位行长。被告:李晓明,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春芝,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赵峰,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赵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李晓明、王春芝、赵峰、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曲景春审 判 员  齐志强人民陪审员  姜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