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李晓明、王春芝、赵峰、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李晓明,王春芝,赵峰,赵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住所地大安市。法定代表人:付振海,职位行长。被告:李晓明,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春芝,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赵峰,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赵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李晓明、王春芝、赵峰、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曲景春审 判 员 齐志强人民陪审员 姜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