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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凌小军与吴良臣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小军,吴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凌小军,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吴良臣,户籍所在地讷河市。本院受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该院被执行人吴良臣进行执行。经审查,该案委托事项不明确,系全案委托,且吴良臣常年不在本地居住,无法执行,本院决定对该委托不予接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