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与被申请人阮国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作海,朱金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4民特5号申请人:阮作海,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人:朱金贵,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称,被申请人阮国强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三外出未归。次日,经向原通羊派出所报案亦查无下落,失踪后三至四年采取外出寻找及张贴寻人启事等各种方法都无济于事,至今下落不明,截止起诉之日止,被申���人已失踪有8年之久,已实在无力寻找,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阮国强死亡。经审理查明,阮国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原住通山县通羊镇柏树下村一组,系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之子。阮国强于2009年2月2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申请宣告阮国强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通山法院网、阮国强原籍地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栏等处,发出、张贴寻找阮国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阮国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阮国强于2009年2月2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有八年之余。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系被申请人的父母,为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阮作海、朱金贵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阮国强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阮国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德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