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孟庆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孟庆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304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街前卫里06栋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469588。负责人:韩建辉,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红,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被告:孟庆奎,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孟庆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贾  璐人民陪审员 王 译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金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