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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64-3号。被执行人: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北路三涧段5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