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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与梁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梁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513号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廉城往河唇公路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汉金,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梁腾,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的委托代理人廖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51148.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腾购买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该公司货款251148.00元。被告对2016年4月20日由债务人梁腾,原债权人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新债权人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上载明的上述欠款客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时该《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载明:原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梁腾享有的251148.00债权元从2016年3月1日起随之转让给新债权人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日后若发生诉讼,由新债权人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欠款经我公司多次追讨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51148.00元及欠款利息。被告梁腾不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复印件(有原件)一份;2、《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饲料买卖合同书》复印件(有原件)一份;3、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客户对帐单复印件(有原件)一份;4、客户对帐单(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复印件(有原件)一份。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认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5月9日对被告: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①雷州市流沙营业所605914007200038925帐户内存款118660.00元;②在湛江市海滨营业所6210955910000091581/子帐号0001帐户内的存款60640.00元。二、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海川支行6228480623602203712帐户内的存款27714.00元。三、在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山信用社80010000468672310帐户内存款53846.00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梁腾与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饲料买卖合同》一份,内容主要为:被告购买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的“益大牌”鱼料;付款方式:(1)…支持额度不能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2)在7月30日前资金回收率不能低于75%。2015年2月10日,经与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结算,被告梁腾尚欠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货款331133.73元。2016年4月20日,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被告梁腾、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一份,内容主要为:债务人梁腾原欠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51148.00元,根据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与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划分协议,原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251148.00债权元,从2016年3月1日起随之转让给新债权人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日后若发生诉讼,由新债权人的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处理。被告梁腾、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三方签名盖章。2016年7月15日被告梁腾在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对帐单上签名确认欠款数额为251148.00元。后经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梁腾与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饲料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梁腾在收货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与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及被告梁腾签订《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成为新债权人,被告梁腾对此进行确认,并与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重新对帐确认。上述转让行为,均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所争议债权的转让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与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及被告梁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取得江门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梁腾的债权。被告梁腾应按约定支付货款2511489.00元给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现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梁腾支付货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梁腾不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在本案中,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梁腾支付欠款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依法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5114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9日起按欠款总额251148.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给原告湛江恒兴珊瑚饲料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3.61元,财产保全费1775元,共4308.61元,由被告梁腾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华金附法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