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068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068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蔡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