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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068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068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蔡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