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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5236号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洪,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泽,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被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A座1008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单位宿舍。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款190792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模板,合同价款2152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付款1961508元,尚欠190792元。因为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给被告方造成损失,因此拒付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通州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造桥机钢模板。合同总价款为1702000元,该价格包含模板加工制作、模板进行一遍底漆(防锈)喷涂费用、运输至甲方厂区的费用及安排人员到甲方指导调试安装费用。加工成品质量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执行,符合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及甲方验收标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甲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到乙方进行现场审查及监造。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原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者退货。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预付款,计510600元;第一套模板发货前支付510600元,第二套模板发货前支付510600元,剩余合同总额的10%(1702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自甲方确认收货之日起,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甲方支付合同额90%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质量要求及验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双方确认的图纸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应及时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提交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对短期(验收之日起1年)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部件,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交货的地点为被告公司厂内。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收到预付款且模板加工图纸经甲方确认后交货,暂定第一套模板2012年5月25日交货、第二套模板2012年6月5日交货。乙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当在事先与甲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质量交付部件,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高于合同总价的10%,如逾期超过两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如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工期相应顺延,如甲方不按期支付其他款项,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2012年10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通州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造桥机钢模板,由于模板数量有所增加,经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制定补充协议,增加的数量合计450300元,付款方式同主合同,模板加工完毕后随主合同一同发货,其他条款同主合同。2013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分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单显示双方结算金额为2152300元。被告已付款1961508元,尚欠货款190792元未付。原告称所要的尾款一部分是质保金,一部分是工程款。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致函载明:现场第一台移动模架设备已经安装并从2014年6月份开始使用,到2014年9月份,模板焊缝就陆续开裂。经检查发现焊接质量存在很大问题,60%的角焊缝都不符合标准要求,几乎呈平焊状态。现将现场人员拍摄的记账照片发给贵公司,我们派往现场的焊接人员已经在现场工作了25天左右,除对模板进行加固外,还对模板焊缝进行全面检查修复,并对相关受力较大、危险系数高的部位进行了重新焊接。第二台设备正在拼装,并已经接近尾声,还未投入使用。客户针对模板出现的各种问题已经对我方下发了罚款通知,随后我们会将单据发给你们作为结算依据。2014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致函载明:12月2日来函所述详情已收悉。调节支撑部件在我方出厂前已涂装黄油润滑、组拼后发货,且具备现场正常使用条件。来函所述情况确系构件在施工现场长时间存放未使用且未采取防护措施所致。马来西亚施工现场所处高温多雨地带,构件在未做定期润滑保养及必要的防护措施情况下,生锈属于正常现象。在生锈的情况下旋转杆件难以顺利旋出并且会造成杆件螺纹的损坏。本批次货物已交付使用近两年之久,质保期为收货之日起12个月。此因业主方使用、保管不当所致。使用过程中注意杆件的润滑保养及防水防潮。原告称模板是2012年交付,被告称2014年发现问题,模板在马来西亚使用,没有在国内使用过。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单,被告提交的双方往来函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单,2013年2月21日双方结算金额为215230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961508元,尚欠货款190792元未付,其中包含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2个月,自被告确认收货之日起,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函提出质量问题,此时已过质保期,因此被告以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07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价款19079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