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郑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09号申请执行王伟,女,199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赣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郑永飞,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赣县××镇××组,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郑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金 平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世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