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户县五竹镇文义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五竹镇文义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户县五竹镇文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忠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文,系该村村委会书记。被执行人: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庆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户县五竹镇文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清理涉案承包地上附着物、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417600元、违约金83520元及诉讼费91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65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