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邓博文、万花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博文,万花平,樊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邓博文,男,200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花平,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樊华国,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花平、樊华国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花平、樊华国银行存款7294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294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