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执民字第18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陈忠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陈忠康,章学凯,杨金波,刘冬春,章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鄞执民字第188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5556-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利时。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忠康,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章学凯,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杨金波,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冬春,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章维维,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与陈忠康、章学凯、杨金波、刘冬春、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4年5月19日,本院以(2014)甬鄞执民字第1889-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冬春名下的浙B×××××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冬春名下的浙B×××××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