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建伟与被执行人王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伟,王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泽平,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申请执行人程建伟与被执行人王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0)豫法民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王泽平所有的车牌号豫AS7**梅赛德奔驰GL450汽车壹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程建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程建伟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漯法执裁字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现因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泽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