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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琼堂、朱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琼堂,朱周,陈斌,朱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琼堂,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朱周,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朱开莲,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代琼堂与被执行人朱周、陈斌、朱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琼堂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将荆州区人民法院冻结的1084900元,由申请执行人代琼堂领取950000元,余款134900元由被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二、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代琼堂在领取上述款项前应将被执行人陈斌、朱开莲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交还至执行法院转交执被执行人;三、双方均表示在履行完毕上述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照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