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680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刘某,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乏夫妻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碎事情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找茬与原告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被告自婚后就一直拿原告当外人,不给原告零花钱,原告去给儿子看孩子,也不让去,还因为此事与原告吵架。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整天吵架动手的生活,于2016年9月底外出打工,连春节都没有回家,现与被告已分居半年多。2017年4月12日被告又来到原告出租屋内与原告吵架,并动手打了原告,还将原告出租屋内的东西砸了。上述情形表明,原、被告双方亦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对原告这些年一直很好,是因为我的孩子脑出血闹得矛盾,我没有对原告动手,我俩感情出现波动是因为原告和吴桥县的一个人叫魏书生的过上日子了,他们一起买了楼房住上了,我无法接受,因此才找到原告。我没有砸她家,也没有打她。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共同生活较长,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昝立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