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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忠申请执行张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忠,张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冯忠,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云生,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冯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2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