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小全与被执行人杨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全,杨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全,男,1982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秦家店村。身份证号:1308231982********。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5年7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季杖子村季杖子庄。身份证号:1308271985********。申请执行人高小全与被执行人杨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大伟的车辆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