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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小全与被执行人杨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全,杨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全,男,1982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秦家店村。身份证号:1308231982********。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5年7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季杖子村季杖子庄。身份证号:1308271985********。申请执行人高小全与被执行人杨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大伟的车辆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