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大国与被执行人杨大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国,杨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国,男,生于195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大成,男,生于195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本院在执行杨大国与杨大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大成已全部履行(2017)川1902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