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薛文广、赵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薛文广,赵富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953号原告张建国,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薛文广,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富堂,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薛文广、赵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国、被告薛文广、赵富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4日,被薛文广由被告赵富堂担保,借我现金10万元,给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建国现金10万元整,月息2分,期限半年,利息每季度清算。借款人薛文广,担保人赵富堂”。2015年11月1日再次向我借款15万元,仍由赵富堂担保。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建国现金15万元整,月息2分,每月30日前结息,期限1年超期每月利息按4分计算。借款人薛文广,担保人赵富堂”。现二笔借款已到期,我再三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款。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薛文广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让别人用了,积极想办法还款。被告赵富堂辩称,担保属实,催促薛文广尽快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薛文广由被告赵富堂担保,借原告现金10万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建国现金10万元整,月息2分,期限半年,利息每季度清算。借款人薛文广,担保人赵富堂”。2015年11月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仍由赵富堂担保。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建国现金15万元整,月息2分,每月30日前结息,期限1年超期每月利息按4分计算。借款人薛文广,担保人赵富堂”。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部分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归还至2016年6月14日,其中15万元利息归还至2016年4月1日。下欠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未还款。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款计划、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薛文广借原告款25万元,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富堂为被告薛文广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国现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其中15万元自2016年4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赵富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6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