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况瑶与袁礼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瑶,袁礼贵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495号原告:况瑶,男,汉族,上高县人,个体。被告:袁礼贵,男,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瑶诉被告袁礼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想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礼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