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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焕君与白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焕君,白日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73号原告:姜焕君,男,1981年5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白日洲,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姜焕君诉被告白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