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峰,刘广宽,刘广河,刘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峰,男,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广宽,男,生于1973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广河,男,生于1957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宪彬,男,生于1962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峰、刘广宽、刘广河、刘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