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王某、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庞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