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4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赵某,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王某、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庞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