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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651号原告:宋立新,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晨光,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街道仁福村大众组(宁乡县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综合楼5-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立新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立新于2017年5月20日以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立新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宋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人民陪审员  高瑞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