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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丽申请执行唐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陈莉,唐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谢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8日,现住河南省鹿邑县贾滩乡三里杨行政村毛草胡。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3日,住安县桑枣镇松林村。被执行人:唐冬成,男,生于1985年11月23日,汉族,现住安县塔水镇白庵村。本院在执行谢丽申请执行唐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莉所有的川BJX5**雅阁轿车一辆给予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