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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新国、刘鹏飞等与李占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国,刘鹏飞,刘肖,李占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996号原告:刘新国,男,汉族。原告:刘鹏飞,男,汉族。原告:刘肖,女,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军建,尉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占力,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英协路**号院*号楼***层。负责人:陈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巧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新国、刘鹏飞、刘肖与被告李占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巧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8日22时许,李占力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尉氏县城福星大道由西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福星大道西段,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尉氏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占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鉴于李占力驾驶的豫A×××××号小型越野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事故认定书1份、保险单复印件1份、肇事车辆行驶证1份、户口注销证明1份、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大桥乡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份。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李占力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限额内垫付医疗费,并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本事故中未产生医疗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占力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李占力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尉氏县城福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福星大道西段西段,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豫A×××××号小型越野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占力逃逸。该事故经尉氏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占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占力驾驶的豫A×××××号小型越野车登记所有人为黄金刚,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24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死者宋某,女,1966年6月11日生。原告刘新国,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大桥乡××组,系宋某丈夫。原告刘鹏飞,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系宋某儿子。原告刘肖,女,汉族,1995年1月10日生,系宋某女儿。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被告李占力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死亡,经尉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占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占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占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被告李占力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李占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新国、刘鹏飞、刘肖各项损失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新国、刘鹏飞、刘肖对被告李占力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李占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铁池审判员  张智勇审判员  段广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颂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