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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矿山机械铸造厂与被执行人张根田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矿山机械铸造厂于200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根田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根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赵阳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6774元,执行费129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矿山机械铸造厂。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矿山机械铸造厂与被执行人张根田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