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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艳利与被执行人马明生、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利,马明生,马增,博爱县英杰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利,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明生,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增,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博爱县英杰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利与被执行人马明生、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