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催2号申请人: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2233680、出票人为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白山市捷胜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持票人(最后被背书人)为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付款人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为2016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康比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延彬人民陪审员 尹传勇人民陪审员 吴 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