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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士芹与XX、杜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芹,XX,杜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029号原告:赵士芹,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XX,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杜万芹,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赵士芹与被告XX、杜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赵士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XX、杜万芹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XX、杜万芹与赵士芹系朋友,2014年3月5日,XX、杜万芹因有事急需15000元,从赵士芹处借了15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士芹虽称XX、杜万芹向其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因公租房名额有限,个别人为寻求不当利益,即通过“黄牛”来办理公租房的资格,XX即所谓的“黄牛”,其声称能为他人办理公租房资格。赵士芹为办理公租房资格,通过杜万芹认识了XX,三人谈好了条件,即由赵士芹付15000元给XX,由XX向有关人员打点、或行贿,若公租房办好则“借条”退回,15000元作为赵士芹付给XX的报酬。因赵士芹不放心,由XX、杜万芹出具了“借条”作为保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2016年10月12日,XX因行贿罪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纪检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判时要求赵士芹核实XX行贿金额时,赵士芹称没有人找其核实,没有核实,故在对XX的刑事判决中,没有赵士芹的该笔行贿资金。15000元付出后,赵士芹向XX提交了办理的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书、照片等,后因故赵士芹没有实际取得公租房,赵士芹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赵士芹谋取的不是合法利益,XX因行贿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赵士芹主张的所谓“权益”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其采用的方式亦不受法律保护,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士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