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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建利与王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利,王艳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816号原告赵建利,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朝阳沟镇团结村。被告王艳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朝阳乡永强村。原告赵建利与被告王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讼后,要通过行政上诉方式维权解决问题,而不要求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建利负担。审判员  曲春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伯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