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陈永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陈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驻地。负责人乔智,支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岗,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云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