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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庆百湖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百湖安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百湖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伟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三层336室、338室。组织机构代码:56985585-5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4096227-9。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职务总经理。大庆百湖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6民终176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波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