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华锋、杭州壹滴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锋,杭州壹滴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沈华锋,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壹滴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4幢2215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51518。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房)裁字第565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沈华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7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壹滴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825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壹滴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斯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