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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汪义刚、谭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义刚,谭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义刚,男,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谭志海,男,生于1959年3月2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汪义刚与被执行人谭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海事法院(2011)武海法商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海事法院(2011)武海法商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