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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