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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蒙、孙传禹、孙舒蔓与孙庆国、欧朝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蒙,孙传禹,孙舒蔓,孙庆国,欧朝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979号原告:XX蒙。原告:孙传禹。法定代理人:XX蒙,系原告孙传禹母亲。原告:孙舒蔓。.法定代理人:XX蒙,系原告孙舒蔓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莹,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庆国.被告:欧朝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XX蒙、孙传禹、孙舒蔓与被告孙庆国、欧朝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欧朝松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欧朝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欧朝松提出上诉。本案审理需要待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