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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玉书与被告程树彬、姚勇、程龙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书,程树彬,姚勇,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4032号原告:郑玉书,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树彬,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勇,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龙,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郑玉书与被告程树彬、姚勇、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将程树彬、姚勇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水木清华B3号楼102室、104室予以保全。并于同年4月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本金41.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2月23日按月利率1.54%计算至给付之日);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系第三被告父母。自2012年7月30日至同年11月26日,被告以买房和开办公司为名,先后向我借款208万元,偿还70万元后,被告承诺下欠借款自2013年正月14日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万元,一直到还清为止。后来被告又陆续偿还一部分,尚欠本金41.4万元和利息没有给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提起诉讼。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依据庭审调查,确认本案事实:被告程树彬、姚勇系夫妻关系,被告程龙系二人儿子。原告郑玉书与被告程树彬系战友关系。2012年,二人商定共同在盘锦市开办乾坤寄卖公司,郑玉书共计投资208万元。由于其发现公司实际没有开办,被告程树彬又限制其参与,于是,双方商定后,其退出。其投资208万元,程树彬偿还70万元后,余款148万元,系原告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分六次打给程树彬的。此款,程树彬分别于2012年春节偿还14万元、2013年9月偿还7万元、2014年8月偿还39万元、2015年5月20日偿还29.6万元、2015年10月偿还17万元,合计106.4万元,尚欠41.4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打款凭据及证人张茂林、李春海证实。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1-3年基准年利率为6.15%。本院认为,原告所述欠款41.4万元证据充分,由于此债务属程树彬、姚勇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应由二人共同偿还。鉴于原告提供的票据中的20万元系汇入程龙名下,所以,程龙就此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该利息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15%计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树彬、姚勇偿还原告郑玉书人民币41.4万元,并自2013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15%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被告程龙对其中的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0元、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树柏人民陪审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美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