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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存兵申请执行敖特根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存兵,敖特根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内0624执844号申请人吴存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吴存兵与敖特根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尚有16000元未履行,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