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剑艺与王传芳、李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艺,王传芳,李慧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005号原告:叶剑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芳,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李慧群,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艺与被告王传芳、李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叶剑艺与王传芳、李慧群、高炳文在诉讼过程中拟自行解决纠纷,叶剑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剑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剑艺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