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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杜元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生,杜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元国,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永生与杜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永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2016)湘020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永生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局(2016)湘020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