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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薛长存与陈中科、于璐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存,陈中科,于璐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179号原告:薛长存,男,汉族。被告:陈中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璐璐,女,汉族。原告薛长存诉被告陈中科、于璐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薛长存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缴纳案件的公告费。本院认为,���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薛长存未按照本院的预交公告费通知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长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长存负担。审 判 员  娄季林人民陪审员  赵建双人民陪审员  毛 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