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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祁进中与王红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进中,王红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2257号原告:祁进中,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红心,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康县。原告祁进中与被告王红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进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红心偿还货款6180元;2、诉讼费由王红心负担。事实理由: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6日,王红心购买祁进中农机工具,当时未支付货款,后王红心支付货款5000元后,下余6180元,经催要,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王红心辩称,欠货款是事实,但不用的货物应予以退还。本院认为,王红心购买祁进中浇地管及过滤器等农机工具,下欠货款6180元,事实清楚,有王红心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为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所欠货款应予以偿还,王红心认为对尚没有使用的施肥罐应予以退货,由于施肥罐是过滤器中的配件,王红心仅要求退货施肥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祁进中要求王红心支付货款61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祁进中货款61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红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