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45年8月2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6日生,现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