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李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李玉全,刘翠兰,高金贤,彭艳丽,魏玉刚,王先兰,魏玉占,郭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全,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翠兰,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高金贤,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彭艳丽,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魏玉刚,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先兰,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魏玉占,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郭春霞,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5)郓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玉全应支付给申请人借款67099.78元及利息,其余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