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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玉莲与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莲,龚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983号原告:吴玉莲,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龚卫平,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吴玉莲与被告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龚卫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志萍审 判 员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许程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