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玉莲与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莲,龚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983号原告:吴玉莲,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龚卫平,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吴玉莲与被告龚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龚卫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志萍审 判 员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许程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