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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119号申请人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客家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曾昭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71号龙峰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华勇,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 坚审 判 员  涂香斌审 判 员  刘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