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侯冬寒、杨春彦、张雪源、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侯冬寒,杨春彦,张雪源,杨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64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冬寒,男,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杨春彦,女,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张雪源,男,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春霞,女,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侯冬寒、杨春彦、张雪源、杨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艾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案疑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 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彦勃 搜索“”